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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晓锋通讯员敖日丹杨阳2009年,周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市价卖给了张某,张某随后入住。时至今日,周某仍未遵照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张某,无奈之下张某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不料周某反诉购房协议无效,理由为该房子为婚后购买,当初卖房时未经得其妻同意。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周某与张某之间的购房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以案释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单方不可未经另一方同意随意处置。但若房产证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具体情况将会有所变化,此案就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作出了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判决。
该房产只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张某对周某已婚事实并不知情,当时房屋的售价也与市场价格相适应,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对该房产属于善意取得,周某就不得以房屋共有权人,也就是其配偶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