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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
民以食为天,食品出了问题,必然会民怨沸腾,政府也难辞其咎,因此,打击毒、假食品的提供者,一直为历代王朝所重视。
周代,是中国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战的王朝。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到了唐朝,法律规定更加规范。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也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具体说,凡主观故意并导致人中毒的,判处食品所有者有期徒刑1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死刑;食品所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误食用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或者赔钱免死;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者,食品所有者仍须杖九十。
到了宋代,城市化速度加快,东京汴梁和西京洛阳的饮食业空前繁荣,渐渐地,有人开始弄虚作假,坑害顾客,他们惯用的手法是“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等。
政府于是推出了一项值得当下借鉴的新举措——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药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承担责任。北宋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会的朝代。若某一行业的食品出了问题,整个行业都要进行集中整顿。食、药品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业协会会长(当时叫“行首”、“行头”、“行老”)是“法定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成色和价格,出了问题,会长还要承担后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司法厅组织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