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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
针对目前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记者专访了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新平。
刘新平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区别于个人管理的功能和作用在于‘两便’,既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利,又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只有这样集体管理组织才能真正发挥在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也只有这样集体管理组织才能走出目前的困境健康发展。”就如何达到“两便”效果,刘新平支了“五招”:
第一招:科学设置管理组织。国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综合式、作品类别式、权利类别式。各种管理组织在管理效果上各有利弊:综合式的优点主要在于便于统筹权利人的整体利益,也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不足在于高度垄断,使用者和终端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不利;作品类别式和权利类别式的优点在于对权利人的特定权利保护有利,但不方便使用者使用,不利于作品传播。目前的作品类别式管理模式已经产生了管理对象混淆的问题,如中音协和音集协对音像作品的管理就存在职能交叉问题。
刘新平建议,为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在管理组织的设置和职能划分上应贯彻“两便”原则,做到一类作品一个管理人,杜绝多重管理或交叉管理。建立垄断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论是对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还是集体管理机构本身,都是有现实合理性的。
第二招:准确定位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因此其管理活动属于民事活动,非行政管理行为。既然是民事行为,就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无需行政权力强行介入,“政府在发展自治组织的过程中,只能是参与、协商、指导,决不能包办、替代、干涉”。卡拉OK收费事件中,中音协和音集协受行政干预的色彩浓重,效果适得其反,在今后的运行管理中应当引以为鉴,汲取教训。
第三招:协商确定收费机制。版权收费是实现版权分配正义的基本手段,是调节创作和使用最有力的杠杆。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既要激励创作,保障创作者财产分配权利,也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实现作品对繁荣文化、传播思想的社会价值。刘新平认为,确定收费标准和办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必须运用市场的杠杆予以调节。在作品使用消费过程中,集体组织、使用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建立的是买卖关系,价格就应当根据作品质量和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来决定,而不能由政府来强制定价。
其次,著作权本质为私权,其权利处分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作品使用费标准应当由集体鼓励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以及终端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制定。
再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国情。现阶段,我国的文化艺术发展水平仍然相对落后,社会公众版权意识相对淡薄,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也比较低,因此集体管理组织向相关行业收费必须循序渐进,在社会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树立的同时,不断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化收费手段。
第四招:公平确定分配机制。刘新平介绍,曾有媒体披露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自2007年起对卡拉OK收取的高达8000万元的版权费未到达版权所有人手中,而其中50%的金额却成了音集协的管理费用,这一情况折射出目前集体管理组织收入分配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费成本如何管控;二是版权收入如何分配。“集体组织在改进管理方法、创新收费办法的同时,还应当让收入和成本开支情况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方便社会公众和会员监督。分配方案事关会员切身利益,不能简单地以作品使用情况这一难以确定的主观标准作为分配原则,应当将使用情况客观化,完善作品使用情况信息登记和查询系统,使会员收入多少的原由一目了然,从而避免分配不公和对分配不公的合理怀疑。”刘新平建言。
第五招: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方面,目前主要的问题有:一是类似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大量存在;二是在国际合作方面,仍有众多的营利性机构从事境外著作权管理业务。游离于五家合法登记的集体组织之外的机构,由于个体权利的取得有合法来源,符合有关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所拥有或管理的著作权为合法权利,要禁止其进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市场,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尤其在个案合法性的审查判断上,无论其权利来源系信托、代理还是受让,都很难否定其权利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市场准入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来解决。
刘新平阐述,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应采取的立法手段:一是在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中严厉禁止从管理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中牟利,无论管理权利的来源是否合法,从而形成不愿为集体管理的约束机制;二是在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中严格限制接受信托、代理等方法管理他人作品的数量,明确规定构成集体管理行为的作品及权利的数量,迫使相关业者不得为集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