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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对象浙江省乐清市法院院长杨际平
思变:我们要努力
综治周刊:乐清法院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运行很成功,并逐渐形成一个司法品牌。推动该项工作机制是基于什么考虑?
杨际平:近年来,乐清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尤其是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且一直在高位运行,处理难度也不断加大。行政争议呈现涉及面广泛化、成因多元化、案情复杂化等特点,受体制、机制、政策、法律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仅仅依靠司法审判已难以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而且部分行政案件涉及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多位分管领导,法院往往需要多头协调,工作效率较低。且“收得进”的案件,并不一定能“判得通、执得结”,难以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对此,迫切需要整合相对于司法资源而言更加丰富的行政资源,通过司法和行政联动,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乐清市行政与司法一贯以来有着良好互动氛围,再加上近年来,法院成功协调了一批事关该市中心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以及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该市市委、政府深切地感受到行政争议协调解决的优势,于是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呼之欲出。
渐变:我们在努力
综治周刊:杨院长,乐清法院行政诉讼协调机制是如何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行政争议协调工作有效推进的?
杨际平:形象地说,我们是靠一张“桌子”推进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开展的。桌子有一个桌面和四个桌脚,乐清市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亦是如此,一个桌面即为搭建一个协调平台,四个桌脚就是落实四项配套制度。这个平台就是乐清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法院院长及分管工业和城建的两位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行政案件比重较大、协调需求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成。制定行政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提交协调的受案范围以及运行程序。四项配套制度分别是:行政首长参与协调化解制度。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参与案件协调。对法院提出的协调处理方案,行政相对人已接受,但因行政机关态度不积极、不配合而导致协调不成并败诉的,法院将该情况予以通报。二是建立行政诉讼目标管理制度。把涉诉行政案件纳入行政机关目标考核,实行行政追责制度和败诉案件通报制度。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定期交流、互提建议制度。四是建立司法建议联动反馈制度。四项制度各自坚强有力,又互相配合牢固撑起行政协调委员会这个平台有序运行。
蜕变:我们更努力
综治周刊:该机制自成立以来,都取得了哪些成果?
杨际平:乐清法院行政诉讼协调机制运行两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诉讼效益明显提升。法院通过协调解决行政案件,使行政争议在立案前或一审阶段得到妥善化解,节省了裁判、二审及执行诸环节,大大提高了结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法院自身的司法资源也得到优化配置。二是协调实效显著增强。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矛盾纠纷,通过行政协调平台制定解决方案,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更具有职能优势、区域优势的部门或组织参与协调,解决了扯皮、低效率等问题。更为关键的是,该平台及机制深刻地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参加应诉、主动参与协调。三是实现了零信访零申诉。行政案件判决后被告的执行不到位、原告的信访申诉一直是困扰行政审判的难题。通过协调解决行政案件,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赢得双方对法院的信任,做到服判息讼。我院2009年以来审结的242件案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信访申诉。四是有效促进司法行政良性互动。行政诉讼协调有利于建立良性的行政诉讼司法环境。同时,在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成立后,法院确立起业务指导地位,对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协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近两年来,涉诉行政机关主动要求协调的案件数超过法院依职权决定的案件数。
综治周刊:杨院长,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你认为应该怎么解决这些难题?
杨际平:行政诉讼协调的效益是明显的,但也会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是隐患。比如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缺位。在实践中,为了追求社会效果,存在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即进行协调的情况。还有就是一些行政机关考虑“败诉率”会影响自己的声誉,在协调过程中,原告的不合理诉求被迁就。另外就是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协议不规范等问题。我认为行政诉讼协调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宜紧不宜放。法院要加强和解协议审查监督,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继续发挥好司法建议督促作用,完善撤诉风险告知制度和建立行政协调审限延长制度,使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在健康、规范、有序的环境下进行,最大限度发挥其利好的一面,促进行政诉讼的有效解决和推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