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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余东明王家梁通讯员李宝然一天夜里,侯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时,撞到路面上设置的水泥墩,摔成骨折。后经鉴定,认定侯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据了解,路面上的水泥墩由村委会设置,所在路面宽6米,两个水泥墩之间的距离为3.5米,水泥墩前未设置警示标志。于是,侯某的亲属将村委会、镇政府诉至法院。
山东省莒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侯某经济损失的20%即5万余元,赔偿侯某被扶养人生活费1万余元,镇政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违规设置路障村委会得赔
法院认为,侯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侯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村委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障碍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且未在该障碍上设置警示标志,因此村委会存在过错行为,且与侯某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以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为宜。乡村道路属该镇政府管理,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