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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申东去年7月,任某应聘某实业公司司机,该公司为考核检验应聘人员的驾驶技术,将公司车辆交予任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任某驾驶箱式货车沿京藏高速公路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追尾,随后又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追尾,造成任某、李某轻微伤。交警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李某驾驶的车辆基本报废,李某和车主将任某及实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令任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6.8万余元,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任某在应聘实业公司的司机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实业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招聘司机时由公司销售人员带任某出车,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临时雇用关系,且公司为考核其驾驶技术让其驾车上高速公路而发生事故,对任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