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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勇
据报道,5月12日晚,北京西城区一只流浪犬连续咬伤30多位路人,惊动了北京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伤人的流浪犬已被捕获,受伤人员都已接种了狂犬病疫苗。
这件事再一次向人们敲响警钟,对于越来越多的流浪犬伤人问题社会各界应当更加重视,政府要实行更加严密的监管,饲养者更要提高责任心和公德观念,公众须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使流浪犬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现在,无论在社区内还是在大街上,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大型烈性犬四处游荡,使行人不寒而栗;还常常看到一些饲养犬随地大小便,使公共卫生受到损害。诸如此类的行为,反映了一些饲养者公共道德意识的缺失。
流浪犬对公众安全的危害尤其严重。一些宠物犬的饲养者当饲养的兴趣消失后,或者发现宠物犬生病之后,往往不负责任的一扔了之,使其任意加入到流浪犬的行列,使得目前流浪犬的数量日益增多。流浪犬比家养犬的流动性更大,伤人的可能性也更大,而且更容易在广阔的地域传播狂犬病。据统计,人的狂犬病病例中,有一半以上是被流浪犬咬伤所致,每年死亡人数维持在2000人的高位。
面对愈演愈烈的流浪犬伤人、甚至“疯狗咬人”事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寻求治本之策,而不宜采取事发之后一概扑杀、一概禁养的一刀切办法。首先要在公众中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增强饲养者的公德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尽量实行圈养和拴养,避免失去控制、妨碍他人。其次,对流浪犬一经发现就立即收容,经一定时间无人收养则实施“人道毁灭”。此外,政府应当未雨绸缪,对饲养犬全部实行狂犬疫苗注射,以绝“疯狗咬人”的后患。
礼禁未然之前,法罚已然之后。一旦出现饲养犬伤人事件,就应当分清责任,依法裁判,绝不姑息迁就。应当使饲养者明白,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使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养不能搞一刀切
□王秋实
4月1日,《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除金毛、拉布拉多、哈士奇等49种大型、烈性犬禁养外,对于杂交品种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犬类,都禁养,禁养区域包括哈市建成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对于此立法相信初衷是好的,也赞成禁止饲养如藏獒这类的烈性犬,因为他们毕竟有人身危险性。但禁养烈性犬是否应该遵循科学依据?条例中提到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在个人禁养范围内,那么很多人都知道,英国斗牛犬和法国斗牛犬都是属于脾气暴躁的烈性犬(如今经过驯化已经属于温顺类型),但它们的体型都不在禁养的范围之内。任何动物的危害不能仅看他的体型的,要看这一种类、纲目的性情、习性。连“最温顺的”都要禁养,科学性何在?
立法者应该分析什么样的狗是惹事的,什么样的方式是应该禁绝的,比如不用狗绳,随意散养,那么可以说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立法去禁止这种行为,这样才是规范,而不是一刀切地全面禁养。因为“养”本身毫无危害可言,只有“不文明的养”才有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