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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卓越案’我院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到开庭再审,只用了5个半月,而其猥亵儿童罪从判决到再审无罪用了5年。此案是北京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检察官出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第一案,也是检察机关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第一案,法院开庭审理决定再审案件第一案。”5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称二中院)开庭再审刘卓越猥亵儿童、盗窃案,庭审结束后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二分院)主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张家贞说。
经过再三考量,选择再审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手段
2006年6月14日,原审被告人刘卓越因猥亵儿童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3月7日,因盗窃罪刘卓越被该市崇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同年4月10日,二中院裁定驳回刘卓越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7日,朝阳区法院经再审对刘卓越猥亵儿童罪判决宣告无罪。刘卓越不服崇文区法院2007年的刑事判决和二中院的刑事裁定书,向二分院提出申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鉴于刘卓越所犯猥亵儿童罪已经改判无罪,2007年崇文区法院和二中院对刘卓越以盗窃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适用法律及量刑存在错误,2011年11月30日向二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该案。今年3月5日,二中院发出再审决定书。”二分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王志琴说。
“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我院曾围绕‘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原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选择考量’、‘再审检察建议的法治化检讨’三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考量。”张家贞说,最终该院选择了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刘卓越案。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如果该案抗诉的话,程序非常复杂。”王志琴解释说,根据刑诉法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刘卓越的申诉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要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决定。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对崇文区(即下一级)法院的刑事判决,该院可直接提出抗诉;对二中院(同级)的刑事裁定,该院要提请北京市检察院抗诉,北京市检察院还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我院这次向二中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只需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程序简单。”王志琴说。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和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存在差异,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公诉部门审查后可能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王志琴说:“这种情况时常出现,从而导致很多申诉案件没了下文。”
从监督效果看,抗诉改判率并不一定高,再加上办案周期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有时就很好,‘刘卓越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出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李桂岚说。
“刘卓越案”再审开庭的先河价值
今年1月18日,针对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施行了办案程序的改革,最大的变化就是: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张家贞说,这意味着“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以及出庭支持抗诉”的职能由公诉部门行使改为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行使。
“李桂岚是出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刑申检察部门第一人,虽然没有先例可借鉴,但因为她有多年的公诉工作经验,在法庭上的表现很精彩,为以后出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刑申检察官起到了示范作用。”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从全国范围看,再审检察建议目前主要运用于民行案件,其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法律无明文规定,检、法两家对此认识也不统一,个别地区的实践也是探索性的,成功案例数量很少,缺乏足够的示范、指导效应。“本案的开庭再审,无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张家贞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