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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有效地促进了国家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建设,彰显了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但是,由于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尚处在探索实施阶段,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结合在查询系统实践工作中的感受,笔者认为,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存在以下问题:
1.系统设计还不科学。一些公司频繁更改企业名称,使存在行贿记录的企业“金蝉脱壳”,还有的股东通过另行注册企业消弭行贿记录。系统无法查询这些规避行为。
2.公民个人和单位行贿档案查询存在信息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对个人和单位信息的录入内容进行了详尽规定,但一些查询系统录入内容不全面。个人信息有的连身份证信息也没有,单位关键信息如营业执照号、判决结果缺失,法院判决记载内容不全。
3.对非罪行贿行为是否录入行贿档案存在争议。由于司法实践本身存在对行贿人不入罪处理的惯例,导致大量的行贿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由于目前行贿档案查询结果排除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行贿人,也排除了法院虽然在相关受贿案件中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但并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导致大量行贿人未能被录入。
4.档案中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相对人的救济渠道尚不明确。如行贿犯罪档案行贿人经过申诉等渠道证实无罪,或者行贿人对于自己曾经的行贿行为存在异议,其有权就相关档案提出不同意见并寻求司法救济,但目前的操作模式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和手段。
为树立诚信市场经济体系,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工作。
1.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的输入查询系统。笔者工作中发现,不论是以企业名称还是公司营业执照号码,或是公民个人姓名都无法起到唯一识别作用,而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号作为录入和查询标识,是目前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提高识别准确性的有效做法。
2.扩大对企业行贿犯罪和行为查询的公开性。以工商行政管理体系的企业信用档案查询为借鉴,开放对企业行贿档案犯罪和行为查询,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以及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都可以查询行贿档案信息,以真正实现企业信用档案的公开化。
3.完善行贿档案的录入和查询。如上分析,就行贿档案录入和查询中是否对非罪行贿行为出具查询结果的探讨,笔者持区别对待的观点,就公民个人信息查询严格限制,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就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而言,其非罪行贿行为应当就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允许中介机构查询,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构建。
4.建立和完善行贿档案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相对人的救济渠道。针对目前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相对人救济渠道不畅通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申诉、复议等救济渠道,保障行贿犯罪/行为人及时正确行使申诉等救济权利,维护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透明,保证信用体系构建的公正,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
5.探索行贿档案查询模式,提高行贿档案查询效率。笔者认为,针对现有模式中主要由投标人查询行贿犯罪记录的模式,更改为主要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的模式,一方面既可以保证招标人全面细致地了解投标人的信用档案,更好地保证行贿档案查询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招标人的一次性查询而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多人多次查询,更好地提高整个查询系统的运行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