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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韩兵通讯员何其伟)“一直以来业内都用这种方法来节约成本,没想到是不合法的。通过您的讲解,我们明白了,这个亏吃得值!”近日,听了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红军的以案说法,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大庆乳业建筑公司)负责人史奎信有感而发。
今年2月21日,大庆市萨尔图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审查了大庆乳业建筑公司申诉案。经调查查明,2009年6月,该公司作为施工合同中的承建方,将合同主体业务分包给曲辉。施工期间,场地购进材料货款的赊账项目,均由现场工作人员向出卖方出具个人签名予以确认。2010年6月,由于曲辉长期拖欠货款,债权人张明将大庆乳业建筑公司及现场材料经手人诉至法院。另查实,曲辉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只是挂靠在吉林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自然人。
2011年10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明虽然未与大庆乳业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现场工作人员是被告大庆乳业建筑公司的经手人,应认定为大庆乳业建筑公司欠材料款事实清楚,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大庆乳业建筑公司支付张明全部材料欠款。
接到判决,大庆乳业建筑公司觉得冤枉,认为与曲辉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了施工全部事项由曲辉负责,该公司只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为此,他们到萨尔图区检察院进行申诉。
受理此案后,萨尔图区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卷宗,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认真详细调查,掌握了案件前因后果。该院认为,大庆乳业建筑公司与曲辉所签合同并没有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且曲辉方作为一个自然人不具备建设施工主体资格,其与大庆乳业建筑公司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大庆乳业建筑公司据此份合同约定主张自身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原审并无不当之处,该院按法律规定决定终止审查。
检察官说法
萨尔图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科长郭德凤说,我们不能把“习惯”当成合法,那样就会吃哑巴亏。申诉人并不是完全不知道建设施工合同必须由有资质的建设方来承建,且承建人不可将主体工程全部分包,这些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以为同行业很多人都是这样操作的,自己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妥。正是怀有此种侥幸心理,才触碰了法律底线。殊不知,一旦出现纠纷,自身就将处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中,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