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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伪造公章和相关货运业务单据等文书的欺骗手段侵吞两家公司财产154万余元。5月14日,经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吴峰因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并继续追缴吴峰违法所得。
2009年7月,吴峰与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现场运作专员,主要负责醴陵地区的客户接单、调派车辆、支付司机运费成本、回单收集、运费结算等工作。此后,吴峰代表公司与某瓷业公司开展货运业务。工作期间,吴峰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和相关货运业务单据等,从物流公司虚报货运垫付款56万余元。
2011年5月,吴峰又应聘成为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驻醴陵的业务员,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向公司虚报成本运费98万余元。
(郭秀峰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