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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伪造租车合同,利用他人的贪婪之心,多次诈骗获款二十余万元。近期,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一案。
201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骗取钱财,向被害人张某编造合肥市公安局要租用三菱帕杰罗越野车的消息,并称每月可获租金2万元。张某听后心动,欲让李某某帮忙购买一辆租给合肥市公安局。但张某表示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李某某见状又谎称其可以找人帮忙办按揭贷款。张某信以为真,遂分两次交给李某某20万元作为购车首付款。之后,李某某为使张某更加相信其说辞,冒用合肥市公安局的名义,伪造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交给张某。2011年7月份,张某发现汽车租赁合同系伪造,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被迫退还张某10万元。
2010年10月份一天,李某某又向张某谎称其有一辆轿车出售,张某的亲戚王某恰好打算买辆二手车。于是经张某介绍,王某向李某某询问买车的事宜,李某某将其从合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轿车谎称是法院委托其拍卖的车辆,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1年9月15日,租赁公司负责人及真正车主找到王某将该车索回。
2011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与固镇路交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