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夏天律师认为:本起事件中,胡先生因别人打错款到他账号上而获得利益,这是一个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倪先生作为该“不当得利”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胡先生依法返还所涉财物。
另外,类似事件中,如果“不当得利”受益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物并拒绝归还的,有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在此情况下,拒绝归还方有可能因涉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