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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中,吴英被认定于2003年至2005年在浙江省东阳市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多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一审认定,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吴英案的审判历时六年,一审、二审的死刑裁决曾经在中国引起舆论极大关注,并逐渐引发对中国刑法改革和金融改革的思考。专家认为,社会各界对吴英个人表达的同情,归根结底,是基于对当今中国社会两大进步潮流的认同:经济犯罪减少死刑和金融领域深化改革。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原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牛太升认为,吴英案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具体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是发展中的中国在大的制度层面还有问题需要解决。中国过去在刑法改革上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未来可以想见,经济犯罪少用、慎用甚至不用死刑是大势所趋。
对于金融改革,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等专家认为,中国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对于暗流涌动的民间融资,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今年“两会”记者见面会上,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有关吴英案提问时谈到,这件事情带来三点启示: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
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
温家宝说,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考虑将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
三月份以来,中国连发金融改革信号。
3月28日,作为中国民间资金最为活跃、但近年来资金链断裂事件频发的温州市,被国务院授予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尝试在一个封闭的区域内为民间资本的阳光化、法制化、规范化找到出路。
两周后,4月12日,深圳宣布了一系列加强改善金融服务的重大举措,在强调扶持实体经济的同时,将重点落在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加快推进深港银行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等领域。
5月1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准,浙江丽水成为中国首个经央行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破解农村金融服务难题。
5月21日,吴英案终审改判死缓的同一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为“金融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三十项细则,对目前金融改革中遭遇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意见。
这些法律意见要求各级法院遵循的第一条原则是,对于“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措施,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应给予司法支持”。
例如在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方面,要求依法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正当投资经营权益。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还将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举措予以支持。
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面,要求依法支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各项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发展。
温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表示,近期还将在条件成熟的法院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引入金融专家陪审员。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司法领域大有可为。”陈有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