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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一起,又过了三年,二人再次爆发矛盾,于是决定分道扬镳。男方让女方搬出房屋,并答应给付一定款项,还为此写下欠条。虽然男方称钱已给付,只是没有收回欠条,但由于其所说空口无凭,西青区法院经审理采信了女方的意见,判决男方给付女方两万元。
董某和赵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4月7日协议离婚,但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2011年5月24日,二人再次发生矛盾,董某遂给付赵某两万元,让赵某立即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并答应将于2012年1月1日再给付原告两万元。为此,董某还给赵某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赵某现金两万元,年底2012年1月1日给清,欠款人董某。”落款日期2011年5月25日。赵某称,此后其多次催要上述款项,但董某始终没有给付,赵某遂将董某告上法庭。
诉讼中,被告董某表示,在离婚时,他答应给赵某两万元,而且已经把钱给了,只是没有把欠条收回。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债权依法受到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交欠条一份,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履行给付原告欠款两万元的义务。被告提出已经将欠条承诺的两万元给付完毕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