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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明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9年,吴明在中国银行鞍山分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2010年1月起,吴明使用该卡透支2.7万元,在规定的还款期内未还款。经银行两次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吴明称,自己只是因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拖欠银行款项,只是民事上的欠款纠纷。在检察机关讯问吴明时,吴明对自己涉嫌犯罪表示不解,认为公安机关找到他后,他已向亲友借钱归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银行损失得到弥补,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说,吴明的辩解在众多因恶意透支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人辩解中很有代表性。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09年两高通过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非法透支1万元以上,并经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但透支使用不当、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信用卡持有人在办理、使用信用卡时,应当注意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还款期限、欠款数额以及还款清偿顺序(一般银行在收到还款后先清偿银行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如有剩余再清偿本金)。在还款时尽量缴清本金及费用,否则可能被计算复利。持卡人应保持预留联系方式畅通,便于掌握银行催收情况,至迟在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款,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