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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互相担保向银行借款,到期后,其中一人没还,后该人被银行起诉。日前,西青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该人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另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初,家住西青区的江某、赵某、洪某打算做生意,听说银行可以办理小额联保借款,便商量好互相担保以向银行借款。后银行与三人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分别向三人发放借款4万元。按照约定,借款期为一年,若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12年2月借款到期,江某和赵某均如数还款,但洪某却一分钱也没有还。
日前,银行将洪某、江某、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洪某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共41700余元,江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洪某称没有能力偿还,江、赵二人表示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发放借款义务,期满后,洪某应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义务,逾期未还,应加收罚息。同时,江某、赵某应按照联保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洪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共41700余元,江某、赵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洪某追偿。(记者解金钊通讯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