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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互联网络实行的是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有利于降低互联网络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然而,这项管理制度也会为互联网络谣言滋生提供空间。针对这种情况,部分学者主张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络使用者的监管,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在笔者看来,若要杜绝我国互联网络谣言,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可以尝试实行“休克疗法”——凡是传播互联网络谣言的网站立即关闭整顿。只有这样,才能压缩谣言传播的空间,促进我国互联网络市场健康发展。
一些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公众关注,唯恐天下不乱,他们不仅允许互联网络使用者传播各种谣言,而且在谣言传播的过程中推波助澜。这是一种极端危险的边缘游戏,它不仅会让我国互联网络信息品质不断恶化,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会不断地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挑战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部分学者认为,在信息时代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实际上就是要求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络使用者发布的信息进行过滤,这不利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实现。在笔者看来,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如果散布谣言也属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范畴,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没有了界限,任何人都可以借助于互联网络散布谣言,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解决我国互联网络谣言泛滥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互联网络错觉,规范公民互联网络使用者的行为。互联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这就导致一些公民在互联网络发表言论的时候,错误地以为自己处在匿名的状态,因而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增加互联网络的透明度,是减少我国互联网络谣言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国现行的网络“实名制”应当落到实处,在必要的时候,互联网络监管机关可以出台实施细则,防止一些互联网站为了吸引用户,在推行实名制的过程中阳奉阴违,人为地制造混乱。
其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内部编辑流程,把互联网络信息监管的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当前一些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互联网络用户不择手段,他们打着为互联网络用户提供便利的幌子,疏于对互联网络发布的信息进行必要的监管。相当多的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干脆把某些“公告板”或者“聊天室”“承包”或者“委托”给一些互联网络使用者监管,由互联网络“版主”依据个人的喜好进行信息审查,这就导致我国互联网络的违法信息日益泛滥。笔者建议互联网络监管机关可以实行上岗培训制度,只有经过培训并且签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意书之后,互联网络从业者才能持证上岗。如果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聘用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从事互联网络信息的监管,那么,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互联网络监管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互联网络经营服务活动。
此外,应当充分借鉴现行法律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加大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的力度。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只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无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被侵权人通知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链接等必要措施,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红旗原则”是指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互联网络用户利用其互联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互联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很显然,这些规则只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因而无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有关法律规则,明确规定如果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有关投诉之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互联网络谣言传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互联网络监管机关可以暂时停止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必要时互联网络监管机关可以吊销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禁止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再次进入中国的互联网络市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