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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潘从武通讯员李曼瑞2010年5月,市民李新玲乘坐董亮驾驶的公交车行驶至油运司站时,由于车门未关好,李新玲被甩出车外,导致头部受伤。李新玲住院治疗30天,公交车车主巴士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新玲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之后,李新玲向巴士公司索赔遭拒,便将董亮、巴士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巴士公司赔偿乘客李新玲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用担责。
法官冯敏说,事故发生期间,李新玲为车上乘客,由于司机董亮操作不当,在行驶过程中未关闭车门,导致身处车内的李新玲被甩出车外,董亮的过失行为明显是导致李新玲受伤的直接原因,而李新玲的受伤亦是被甩出车外所致,应认定李新玲为本车人员,而其损害结果完全是巴士公司司机违规驾驶所致,故不应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