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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执行标准不一
拆迁办:按《物权法》规定,以产权登记人为主
房子面临拆迁,却迟迟拿不到赔偿款。家住铁心桥的毛女士(化姓)最近遇到了这样的头疼事。她说,拆迁办告诉她,补偿款只发给土地证的主人,而另一户拿着土地证来申请补偿款,却又被告知土地证不作为补偿的标准。
拆迁赔偿款究竟是赔给土地证登记人,还是实际房主?按照毛女士和肖女士这两家的理解,执行的似乎是相反的标准。
街道的解释,他们是按照《物权法》规定,补偿以产权登记人为主。而在这两户的执行上,各有其不同的原因。
□南理工实习生周天遥金陵晚报记者董红伟
不认房主,只认土地证
毛女士在铁心桥大街有一栋挑高门面房,面积60多平方米。她说是她的公公当年花了6万多块钱,买下的小产权房。后来房子曾经变更过两次,最后到了她丈夫的名下,有法院或公证处出具的法律文书为证。因为宁丹道路拓宽工程的需要,近期牵扯到房子拆迁的问题。铁心桥街道拆迁办告诉他们,土地证才是判断房屋产权的标准。“我们提供了法院调解书,还有公证书,拆迁办都说不起作用,他们只认土地证。”
她解释称,由于房子属于小产权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在1998年和2006年经过了两次产权变更之后,土地证上还是最初时公公的名字。而拆迁办认为,房子的补偿款应该交给土地证上的登记人。
有土地证也没拿到赔付
另一个市民肖女士(化姓)却说,她拥有土地证,却被告知这不能作为依据。
和毛女士一样,肖女士家的房子也在这次的拆迁范围之中。她说,几年前通过口头协议将房子卖给了别人,但同样因为是小产权房而没有过户。如果按照拆迁部门之前的说法,她认为作为土地证上最初的主人,她家应该能拿到拆迁赔偿款。
肖女士说,当初她和买家之间,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是有个口头协议卖给他的,但没有公证,也没有过户。”但是拆迁办却最后还是把赔偿款给了后来的买房人。
而她说铁心桥街道拆迁办对她的解释是,她之前已经把房子卖掉了,所以赔偿款理应赔给现在的房主。
同样情况,政策是否一致?
对于拆迁办的解释,毛女士的丈夫却认为并不合理,他觉得拆迁办之所以这样做,其中另有原因。
毛女士的丈夫说,因为家庭的内部原因,如果是他父亲跟拆迁办谈补偿价格,可能几十万就谈妥了。但他们夫妻俩作为房屋的真正所有人,认为这样的价格却是吃亏的。他认为拆迁办借口只认土地证,绕开了他们夫妻俩。
这种怀疑是否成立,暂时难以判断。而拆迁赔偿款究竟是赔给土地证登记人,还是实际房主本人?关于拆迁补偿,国家和地方有明确规定和标准,拆迁办在这次拆迁过程中,是否执行了统一的政策呢?
面对究竟是认土地证还是协议的问题,铁心桥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称,既然买卖了,实际上就是买卖的关系。当然要认协议说话。
同样的情况拆迁,赔偿的标准却大相径庭,这让几户觉得拆迁办在补偿政策的执行上,尺度不一。
拆迁办:按《物权法》执行
铁心桥街道拆迁办负责人的解释是,拆迁办按照《物权法》规定,还是以产权登记人为主。毛女士家的补偿之所以会存在分歧,根据他们调查,毛女士所属的门面房,在雨花台区国土局的合法登记人,仍然是其丈夫的父亲。在其父亲主动书面承诺同意拆除该房屋后,其子向拆迁办提供了民事调解书。但该门面房至今未按调解书要求,到有关登记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至于家庭内部怎么分配补偿款,是通过法院打官司,还是内部调解。只要调解好了,你们双方再过来把钱领走。”
而肖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据街道工作部门了解,当初买卖双方签订有买卖协议。因此拆迁办按照《物权法》规定,还是以产权登记人为主。
目前该门面房的拆迁事宜,铁心桥街道拆迁办正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