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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朱云峰通讯员苏 杰)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峰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贺峰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下午,贺峰在上网时碰到了赵明(在逃),二人相约晚上在宝塔区第五中学校门口见面。相见后赵明对其说:五中快下课了,我们一会儿等学生放学弄些钱。19时30分许,被告人贺峰伙同赵明、“胖子”(在逃)三人在延安市宝塔区第五中学门口将受害人高鹏飞、刘宇鑫拉至五中旁边的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门,采用殴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高鹏飞60元钱、刘宇鑫外套一件后逃离现场。贺峰分得赃款10元,用于出租车花销。2011年12月1日,延安市公安局巡警将被告人贺峰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峰伙同赵明、“胖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殴打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峰属共同犯罪,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与在逃二人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