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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昨天,北辰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中,试行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2年3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庭前会议制度是为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而对庭前程序做出的重大改革。北辰区法院在审理李某盗窃一案中,对该案进行了庭前程序性审查。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均到庭参加。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并申请法院在庭审前对该案进行和解,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了解了双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