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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杜晓
由于发现自己在一家煤矿的股份在变更登记时出现了变化,陕西省横山县韩岔乡东方红煤矿的合伙人雷向东近日将一纸律师函发到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过对上述因股权变更所引发的争议进行实地采访后,记者发现,在股权登记中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些类似的问题,亟待引起人们的关注。
经营产生争执发现股权有变
据雷向东介绍,在2003年时,他和一些亲朋好友以委托人个人的名义与另一合伙人尚建军合作,共同出资432.5万元(雷向东名下的出资共计197.5万元,尚建军名下的出资共计235万元)收购了上述煤矿。收购后,煤矿交由尚建军经营管理,雷向东和其他隐名合伙人都未参与,也未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4年,尚建军与雷向东商定以下事宜:将雷向东名下的出资调整为220万元、出资比例(即股权比例,以下同)相应地调整为51%;将尚建军名下的出资调整为212.5万元,出资比例相应地调整为49%。此次调整后,仍由尚建军经营管理煤矿,雷向东和其他隐名合伙人仍未参与,也未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6年后,随着煤矿不断增值,雷向东和尚建军之间围绕煤矿的经营开始出现矛盾。
2011年,尚建军又因行贿被榆林市公安局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至此,感到情况有变的雷向东委托律师进行了调查。
雷向东告诉记者,他和律师经过查询工商档案发生,煤矿原有的股权结构已经发生了以下变化:煤矿的出资总额登记为290万元;尚建军名下的出资登记为242万元,股权比例(即出/投资比例)登记为83.4483%;雷向东名下的出资登记为48万元,股权比例登记为16.5517%。
工商局承认无法深入辨明真伪
雷向东的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尚建军当时在工商部门登记所使用的《合伙协议书》的复印件,并认为,这份《合伙协议书》包括上面雷向东本人的签名都系伪造。
随后,记者又来到陕西省工商局对此事进行采访。
陕西省工商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股权登记的具体事项,应由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负责。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只要在有关人士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就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而关于材料的审查,由于人手紧张,无法逐一深入辨明真伪。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雷向东还向工商部门提出了以下数项请求:重新审查2009年11月24日核准横山县韩岔乡东方红煤矿投资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尚建军提交的所有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认尚建军系以提交虚假文件方式骗取2009年11月24日横山县韩岔乡东方红煤矿的工商变更登记,书面要求尚建军到贵局说明情况;暂停受理/办理关于横山县韩岔乡东方红煤矿的任何变更登记申请,直到司法机关对争议作出生效裁判或尚建军与委托人亲自携带各自身份证明共同到场申请变更登记为止。
对此,注册分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如果有关人士对股权登记的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如果还无法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通常用肉眼对材料进行审查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近年来,类似的关于股权登记所引发的争议较多。
资料显示,2010年,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曾经曝光了8家企业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中的部分违法案件。据公示,这8家企业采取伪造股东签名或提交虚假文件材料等手段骗取了工商变更登记。
记者在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上看到,一篇由工商系统的工作人员所写的题为《刍议公司股权登记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文中提到,近年来,涉及企业登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公司股权登记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由于时间跨度长,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也使登记机关面临新的考验。
文中进一步提到,股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拥有股权即可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决策,享受公司的收益。工商机关受理公司登记注册申请,主要以形式审查为主,通常采用肉眼比对的方式鉴定股东签名的真伪,这就给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文中还提出了工商部门防止公司股权登记纠纷的对策,包括:
把好股权登记审查关。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工商机关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对于公司未依法或未依照公司章程履行程序的,不予受理。登记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时,应逐一严格审查。一是审查股东会决议的召开程序和新的公司章程是否依法、依规,并符合原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仔细比对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其真实性。对照原始记录,认真核对笔迹。三是发现疑点应暂缓办理并及时调查。如确有问题,应要求相关股东到场,确认其签名和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对于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登记人员可主动上门就相关事项予以确认,最大限度地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性。
完善实质审查程序。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如发现存在非法利益输送、转移的嫌疑,应及时将实质性审查作为核准登记的必要条件,并设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实质性审查业务,将书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有机结合,避免暗箱操作、非法划转股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工商机关可组织股东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通过当事人质证确定是否给予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