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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数十人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受案告知、案卡录入工作,网上分流工作,54本卷宗扫描成电子案卷,200余份法律文书的开具并加盖电子印章……所有这些,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案管中心的3名流程管理员,在受理案件后不到一小时就完成了。
5月25日上午,参加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的代表们现场观摩了南京市检察院、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和鼓楼区检察院案管中心。案管工作带来的科学高效、全程管理、实时监控、精细考评等给代表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为什么:案件集中管理带来一场“思想革命”
权威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541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占全国检察机关总数的42%。
不少干警有过这样的疑问:侦监、公诉、反贪、反渎……各个业务部门多年来一直这么办案,为什么非要在这些业务部门之外成立一个专门的案管机构?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葛晓燕接着分析道:“在这种形势之下,传统的业务管理模式管理层级多、职责不明、管理手段单一、信息化水平低等弊端日渐显露。经过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必须改变对案件分割封闭管理的陈旧做法,推行对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精细管理、全程监督,通过过程控制、节点控制来最大限度规范执法、提高质量效率、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案件社会风险。”
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欧名宇则把推行案管机制改革的“动力”归因于破解一系列影响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检察机关现有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效果与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高要求、新期盼不相适应;二是检察业务总量不断攀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对办案效率和质量形成掣肘;三是内部监督模式难以实现对执法办案过程同步监督,执法失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条块化的业务管理格局和落后的管理手段,造成了信息传递失真和滞后,领导决策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一连用了四个“需要”,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她强调,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是践行执法为民宗旨,进一步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是强化自身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需要。
推行案管机制改革,其实最大的问题是思想观念。据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胜才介绍,为统一思想认识,该市检察院党组多次开会部署,引导大家进一步解放思想,改变传统的“重办案、轻管理”观念,打破业务部门的封闭管理,打破“纵强横弱”的监督机制,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变自我管理、条线管理为第三方监督,构建准确、及时、全面、科学的管理体系。
“案件集中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检察机关的方方面面,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讲对传统办案管理模式是一场革命性改革。”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少华说。
然而,案件集中管理推行不久,各地就尝到了甜头。如今在江苏,全省125个检察院中除3个派出院外,都成立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广东,全省全部21个市级院、124个基层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全省案件集中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在重庆,目前市院、五个分院案件管理机构已获编办批复,到12月底,案管工作将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
而这次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通过大会交流、实地参观、分组讨论等,着力解决了要不要搞案管、如何搞案管的思想认识问题,无疑是一次推进案管工作的动员会和鼓劲会。
是什么:案件集中管理的“概念阐释”
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高检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进行了这样的概括:“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而实行案件集中管理要达到的总体目标就是“五化”,具体说,即通过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的管理,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为实现“五化”,案件管理部门被赋予了四项职能——
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对重要办案节点的掌握,监控案件流程,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
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的跟踪、监控以及质量评查,预防和纠正违法办案情形的发生;
服务职能,主要是通过承担一定的与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保障办案活动高效运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参谋职能,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管理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决策辅助作用。
来自基层的探索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于2007年成立了南京市检察机关首家案管中心,目前中心6名工作人员承担起对全院所有案件的网上全程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2009年到2011年,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案管中心共监管案件2786件,审核法律文书9120份,考评案件1948件。通过程序监管发出办理案件和处理涉案款物超期预警156次,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52次。
管什么:“20字要求”体现案管部门职责任务
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20字要求”,涵盖了从案件进口到出口以及评价考核的全过程,既是案件集中管理的工作机制,也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
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案管工作中,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实行了“五统一五全部”:统一管理案件进出口,统一管理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律师接待,统一管理案件信息,统一管理统计数据;对全部案件程序、实体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对全部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考评,对全部涉案款物扣押、处理情况进行监管,对全部业务考评工作进行分析、指导、督促,对全部案件网上办理、流转、审批进行监管。南京、苏州等地检察机关则把案管大厅作为深化检务公开和提供信息服务的“一站式”窗口,为案件信息查询咨询、约见检察官、律师接待等提供专门的窗口服务。
总结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和实践,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了当前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加强流程管理工作:流程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显著标志。要做好统一受理工作,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的跟踪、预警、监控工作,以及结案审核工作。
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和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案件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重要节点的反映和体现。从当前执法办案的现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看,重点要加强对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重要诉讼环节的文书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和纠正违法处理涉案款物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分析、评查:加强业务运行态势的综合分析,做好办案质量评查工作,健全完善综合业务考评机制。
此外,要全面做好案件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包括案件统计工作,对外查询、接待律师阅卷工作,执法风险评估预警的组织协调工作,等等。
辨什么:认真辨析并统筹处理好四个关系
案件管理与办案工作以及其他管理工作密不可分、互相联动。如何处理好案件管理与它们的关系?与会代表在分组讨论中,通过思想交流与观点碰撞,形成共识:在案件管理中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认真辨析并统筹处理好以下四方面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集中管理与条线管理的关系。案件管理是一项涉及检察业务整体和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综合性、全局性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既有案件管理部门的集中管理,又有业务部门的条线管理,相互之间不是简单的取代、叠加关系,而是科学的统筹、整合关系。要通过加强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两个方面的管理,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要正确处理管案与办案的关系。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中心,案件管理要自觉服务于办案工作,通过案件管理促进和保障办案活动的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重点来确定案件集中管理的重点。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执法办案问题,要通过业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手段去解决,而不能包办代替业务部门履行职能,切实做到“监督而不替代、管理而不越位”。
三是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管理与服务都是案件管理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能,二者相互统一。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当前,案件集中管理的主要任务应当是统筹管理执法办案活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四是要正确处理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检察机关内部,除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之外,纪检监察、检务督察等部门也对执法办案具有不同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自都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范围。案件管理部门成立后,涉及与其他监督管理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要合理确定工作职责,在深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办法,规范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提升内部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和水平。
“当前还要做好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衔接工作。”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我们在积极参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研究的同时,正牵头组织修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在今年内完成2012年版。2010年版没有案件集中管理的内容,我们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制定适用于全国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基本规范,将其纳入到执法规范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