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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多年来一直跟随父母在城镇生活,岂料刚中考完在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小李家属将对方司机、实际车主、挂靠车主、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小李死亡赔偿金,但对方称小李是农村学生,在城镇没有工作,应该按农村标准计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李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判令对方赔偿小李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0.5万元。
小李从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随父母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居住、学习。因升学需要,小李从2010年9月转学到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中学,属于全日制在校生。2011年6月26日,小李参加完中考,就近回老家看望奶奶。当日19点15分左右,小李看望奶奶后在回家途中,被黄某驾驶的货车碾轧致死。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黄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因对小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争议较大,小李家属告上法院。
法庭上,被告方均辩称,小李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侵害的农村居民只有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稳定收入和稳定生活的,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收入等因素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受害人即使户口在农村,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均可按城镇居民对待,公民离开居住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此外,因小李系未成年学生,要求其本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不符合实际情况,小李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其父母在城镇打工的收入,间接来源于城镇。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郑吓保王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