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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南川个体户王某,2011年3月26日在网上以2340元价格,买了一部摩托罗拉XT711金色手机。因质量有问题,当月底,他把手机寄给网店要求退货,但4月初,网店又原物寄回。对网店的态度,他非常生气,就产生了调包的想法。
同年9月17日,他以1755元的价格,在另外一家网店订购同品牌同型号同颜色的手机,付款方式为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因为快递不送南川,他从南川来到南岸区四海花园验收手机,趁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机,用前一部手机调换,并以手机颜色不对为由,拒绝收货付款。
昨天南岸区检察院公布,王某构成盗窃罪,由于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他们作出微罪不诉决定。
重庆晚报记者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