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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孩子好不容易考上大学,大四快毕业时学分竟差了40多分,经老师口头通知未及时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被学校按照自动退学处理。家长不满“被蒙在鼓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孩子学籍。日前,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2006年9月,小洋(化名,1987年生)到本市一所高等院校环境工程学院本科班学习。大四第一学期结束后,小洋修得学分竟与专业要求最低学分差了40多分。2010年3月辅导老师口头通知小洋到办公室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直到同年12月,小洋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向学院提出继续学习申请。2011年1月,经学院报告以及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小洋按照自动退学处理。同年3月,小洋的父亲向学校了解孩子情况,得知该处理结果非常震惊,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却已来不及。后学校送达一份未盖章的《自动退学的决定》,小洋的父亲拒绝签字。同年6月,小洋作为原告,父亲作为诉讼代理人,先到学校在该决定书上加盖公章,后以教育行政纠纷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本科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修得专业培养计划所设置课程的累计学分与专业要求最低学分差额超过40学分,根据学校规定属于应当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形。原告在得知应当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后,未及时向学院提出继续学习申请,原告所在学院提出报告,经被告校长会议研究,对原告作出退学决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主张送达文书未盖章,属于送达不合法,但在诉讼前,原告已到被告处将该决定书加盖公章,故该决定现已生效并送达原告。原告其他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审驳回原告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