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日前举办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培训,全市检察机关30多名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第八类证据。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开展了此次培训。
培训中,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王亚伟等同志,就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的现况与发展以及如何进行计算机取证、手机取证和网络取证,介绍了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的基本特点、应用原则、开展范围、取证程序和装备要求。(检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