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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郭彪通讯员/李晓刚)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执行法官面临的一大困境。记者昨日从罗湖法院了解到,近日,罗湖法院执行一科采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耗时8年多的案件,而这不仅是罗湖法院历史上的第一次,也为整个深圳法院系统开了先河。
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当事人林某和洪某本是夫妻,因离婚纠纷一案,2004年经法院判决洪某须向林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及一次性支付53000元。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却发现洪某收入不高,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每月从洪某的工资收入中提取3500元,以此来向林某支付抚养费及偿还债务。然而,洪某对于执行干警扣划其工资的方式一直不满,并从2005年开始,多次进行信访,以致该案一直不能被顺利执结。
峰回路转出现在今年。今年某月,承办法官王旭日通过约谈当事人,了解到被执行人洪某现为广深铁路公司员工,在广州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承办法官敏感地意识到,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能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但由于深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得比较晚,所以深圳两级法院都没有相关的司法实践,也没有成文的规范。出于慎重,承办法官在参考国内其他法院的执行办法后,提出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的承办意见。随后,经合议庭合议后,派遣多名法官赴广州顺利执结了这一案件。
关于用住房公积金来作为被执行财产的可行性,承办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另外,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最低居住条件,而当事人洪某已经获得居住保障,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也并未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该承办法官称,此次对洪某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扩大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开创了罗湖法院执行工作中对住房公积金执行的先河。未来,随着深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日渐成熟,法院将考虑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