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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与友人相聚,小酌几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出事故,却因此而受伤。今天上午,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醉驾案件,而在庭审中,听到的最多的两个字就是“后悔”。
上午8点40分左右,郑某被指控,2012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2.4mg/100ml。
庭审中,郑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以后开车再也不喝酒了”。法庭当庭判决,判处郑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又讯上午9点,周某杵着两根拐杖站在被告席上,行动十分不便。据指控,2012年3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追尾撞到前方同车道(右侧行车道)重型普通货车尾部,造成周某本人受重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mg/100ml。
在庭审中,周某主动认罪。他称,“当时,大货车一点事都没有。后来,我跟王某达成了协商协议,赔了7000多元。”对于此事,他表示十分后悔,“差点命都没了。”
法庭当庭判决,判处周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通讯员鲁岩本报记者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