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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6月13日,省教育厅代拟的《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民办幼儿园的冠名、收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后,民办幼儿园收费再不能说涨就涨,其收费标准将由园方根据办园成本等因素提出意见,由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且经核准备案的收费标准至少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收费标准须经教育部门审核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即,由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等因素提出保育教育费意见,按核准资质的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批复民办幼儿园执行。经核准备案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原则上至少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并且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办幼儿园
据悉,我省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学前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在日常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
园名不能含“艺术”等字样
我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应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我省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甘肃”等字样。且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