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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孙先生在某酒店购买了20瓶知名白酒,单价2580元一瓶,总价款51600元。孙先生在品尝时发现味道不对,遂与酒店交涉,要求退酒返款,但遭到酒店回绝,理由是本酒店售出白酒概不退换。孙先生一气之下到工商局举报。工商局受理举报后,委托酒厂对涉案的20瓶酒进行鉴定。酒厂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确定其中15瓶系假酒。孙先生于是持鉴定报告和购酒收据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根据原告孙先生购买到的假酒单价及数量,被告酒店应当赔偿原告孙先生损失38700元。但其要求精神赔偿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孙先生以所购白酒为假冒产品为由起诉酒店,要求赔偿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正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所谓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向消费者作虚假的欺骗性说明,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与之交易,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一是经营者虚假承诺或说明;二是经营者出于故意;三是消费者受到欺骗及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设立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一是惩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二是治理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本案中,被告酒店系长期从事酒店餐饮行业,应当知道其出售的酒类产品真伪,但其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原告孙先生要求按照消费损失金额增加一倍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判令被告退酒返款外,另外赔偿原告38700元,保护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孙先生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因为精神损害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本案是合同纠纷,属单纯的财产损失,不存在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因此,孙先生仅因消费受到欺诈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边鸿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