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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升华萱
小李与小蒋是浙江省温州市平阳某武校三年级的同班同学。2011年3月31日下午课间,当时15岁的小蒋与9岁的小李在教学楼走道上玩闹时,不慎导致小李右手臂骨折。小李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13天,共花费医疗费等7000余元(其中小蒋的父亲与学校分别支付3000元、2000元)。2012年1月4日,小李父母以小李的名义将平阳某武校、小蒋以及小蒋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小蒋及其父母赔偿90000余元,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小蒋的父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后经鉴定,小李因摔伤致右肱骨髁上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近日,平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蒋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小蒋是弱智儿童,武校也承认小蒋是值日教师课间重点监控学生,但对小李与小蒋在课间玩耍、打闹行为也未及时予以发现和制止,从而导致了小李受伤的事故。武校对课间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其在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起事故发生时是在校学习期间,应由武校进行管理、教育,但小蒋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最终法院确认武校和小蒋父母分别对小李摔倒致伤造成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合理损失合计为70000余元,扣除小蒋父母和武校已支付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小蒋父母和武校分别承担3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