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通讯员郭艳华樊光裕)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督促起诉的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下称旅游委)与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景华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近日尘埃落定。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景华公司上诉,涉案国有土地最终又回到旅游委名下。
近年来,海口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加强与公诉等业务部门的内部协作,建立完善民事督促起诉线索移送机制,以此拓宽案源渠道。旅游委与景华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范例。
2011年3月,海口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在审查起诉旅游委直属事业单位、海南省国际旅游开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林绍南涉嫌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时,发现林绍南在受委托处置旅游委一土地项目时,采取篡改土地评估报告的方式,将一块国有土地低价转让给景华公司,损害了国家利益。公诉一处迅速将这一起诉线索移送民行部门。
海口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经审查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符合民事督促起诉条件,遂向旅游委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建议旅游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回国有资产。旅游委收到海口市检察院民事督促起诉书后,非常重视,经过研究决定就此事向法院起诉。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过程,海口市两级法院均认为林绍南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旅游委同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遂判决旅游委、景华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景华公司必须将非法取得的价值近千万元的国有土地返还给旅游委,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