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汽车与自行车路口相遇,司机鸣笛催促引来骑行人不满,争执间,二人竟大打出手,致骑行人双眼受伤。日前,司机的伤人行为被天津市红桥区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4个月。
2011年7月2日7时许,本市某公司班车司机邱某驾驶班车来到红桥区芥园道邮局门前路口时,遇市民李某推自行车通过中,因李某对邱某鸣笛催促不满,双方发生口角。争吵中,邱某下车,与李某厮打起来。其间,邱某对李某头、面部等处击打,致其左拇指软组织挫伤、左拇掌指关节桡侧副韧带损伤、左手背皮擦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伴筛窦积液、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等。
案发后,经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邱某抓获。归案后,邱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双眼部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其左手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件审理中,邱某与李某就损害赔偿一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邱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