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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李自庆撰稿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编辑
2005年12月,四川男子何天康、宋小明经合伙预谋,骗得南京一女士113万巨款,之后宋小明落网而何天康却一直在逃。
2011年12月上旬,潜逃六年的何天康在花光赃款后决定自首,可人算不如天算,就在他自首的途中,被警方抓获。
日前,何天康因犯诈骗罪被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4万元。
10年,法院是否采信了何天康的自首情节呢?
何天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当年与宋小明合谋诈骗王芳113万元巨款的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其家人代为其退赔赃款2万元。
案件审理中,何天康对检察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他强调,他已决定回绵阳见过家人后即到公安机关自首,后由于中途被抓而至自首夭折,希望法庭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他说,他在归案当日曾与二个妹妹、妹夫等人通话,均明确表示回绵阳见过亲人后即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求法院能够认定被告人何天康具有自首情节。
何天康的自首情节到底能否认定?鼓楼区法院首次庭审过后,通过四川移动公司,调查了何天康归案当天与多人的通话记录,并在之后的庭审中又传曾与何天康通过话的二名证人到庭作证,最终均证实了案发当天何天康明确表示过投案自首的意向。何天康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
2012年6月16日,鼓楼区法院对何天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何天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何天康乘坐大巴前往绵阳系准备去投案,在此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综合考虑何天康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何天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对被告人何天康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04)新都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何天康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何天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前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