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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通讯员余研
2010年5月,安徽人魏某应聘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外派安哥拉的司机职位。公司承诺负责为魏某办理符合工作性质要求的出国签证及在当地合法工作的工作签证,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魏某于当年10月开始在安哥拉境内为单位提供劳动。第一年合同期满后,魏某回国续签合同,可当他再次返回安哥拉时,被当地政府扣留,并被告知他曾因非法停留298天要处以并处以4527081.90宽扎(约4万余元人民币)的巨额罚款。魏某因无力缴纳被遣送回国,后他得知,造成他非法停留的原因是:单位给他办理的系旅游签证。
这笔巨额罚金到底由谁来承担?魏某与单位各执一词,无奈,魏某将单位告上了雨花台法庭。
对此,魏某认为单位给他办理的是旅游签证,时间只有30天,可魏某却称自己毫不知情,所以错在单位,遂要求单位承担这笔罚金。
而单位拒绝了魏某的要求。单位表示,为魏某办理旅游签证已尽合同义务,且魏某能够顺利回国证明签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并未有不当之处。当地安哥拉对魏某本人的行政处罚,是一种不可抗力,对此单位也是无能为力的。
魏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旅游签证的时效性,在期满后应联系单位并回国办理相关手续。如今造成的不可挽回的后果,魏某应自己承担。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雨花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无法入境的原因是:没有缴纳其在安哥拉境内因不正常的移民身份非法停留298天所产生的4527081.90宽扎罚款。
从该份罚款书的内容和原告的证据来看,无法确定导致罚款产生不正常移民身份的直接原因为被告所为,并且罚款的对象是原告个人,罚款尚未实际缴纳,被告不具备履行罚款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魏某回国后自2011年11月起,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实际解除依旧存在。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即应当支付5188.97元。
另判决,公司返还魏某工作期间提交的800美金押金,另计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单位需支付魏某合计2518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