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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张俊通讯员/李航)年过5旬的陈老太(化名)想为女儿(静静)找份好工作,听说某职业服务中心的经营者阿文(化名)能安排进机关单位工作,于是陆续向阿文支付介绍费用6万元,却不料工作没找到,反而因此闹上法庭。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结该起纠纷案件,阿文被判悉数退还其向原告陈老太、静静收取的介绍费。
2007年5月,陈老太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经营某职业服务中心的阿文,阿文自称可以将静静安排至机关单位工作。为此阿文陆续收取了陈老太、静静60000元介绍费用,并出具若干收据,但双方并无签订书面合同。后阿文没能为静静安排工作,陈老太便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介绍费用。阿文答应先退还20000元,剩余40000元在3个月内退还。但在退回18000元后,剩余42000元其却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没有退回。陈老太和静静一怒之下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阿文退还余款42000元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成立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由于没有完成为原告介绍工作,而且在陈老太提出返还费用要求时,阿文在电话录音中也表示同意,法院遂据此判决被告将余款42000元及其利息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