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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陈步上)近日,清远市发布《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从7月1日起,清远市将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其中清城区,包括市直、开发区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相比去年增加了1120元,达到21360元,职工月公积金缴存总额上限相比去年增加了268元,达到5126元。此外,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依旧按单位和个人8%至12%缴存。
本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至12月。调整后,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再作调整。其中,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该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不得超过该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