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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韩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近日带领行政法室、研究室有关负责同志到青海省开展立法调研。
李适时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要继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意义的认识,将工作的重点和更多的精力放到宪法法律的实施和完善法律体系上来,通过制定配套规定、充分细化法规内容,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要把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坚持“立改废”并重,促进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二要发挥好法律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引领、促进和推动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法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当地中心工作,突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使所立法规切实管用,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好法律规范本身的应有作用。三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立法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一项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发挥主导作用。目前,人大自主起草或以人大作为法规提案人的法规数量还比较少,这方面的工作要加强。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立法工作者是立法工作的基础,立法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水平和质量。从目前立法队伍的情况看,无论是立法人员数量还是专业素质,各地差异较大,很不平衡,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拓宽立法工作人员的知识面,提高其专业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素质强的立法专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