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是“国际禁毒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毒品犯罪宣判大会。法官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犯沈志勇等执行死刑命令。宣判之后,沈志勇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外,一中院还对多名毒品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宣判,与沈志勇交易毒品的重庆市人张鹏毅被一审判处死刑。
被告人沈志勇,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1990年6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底,沈志勇向石某(另案处理)提议,从重庆购买毒品运输回天津贩卖,石某表示同意,并找来秦某(另案处理)帮其开车。2008年10月25日,沈志勇、石某、秦某驾驶汽车由天津市到达重庆市。之后,沈志勇出资从重庆一名毒贩处购买冰毒500克,三人驾车将毒品运回天津。回津后,石某给秦某人民币3000元。后石某指使邵某某联系毒品买家,分多次从沈志勇处拿冰毒予以贩卖,石某将所获利益按每克430元的标准交给沈志勇。
2008年11月,沈志勇与石某再次预谋到重庆购买毒品。沈志勇打电话联系服刑期间相识的被告人张鹏毅,商定向张鹏毅购买毒品。11月15日上午,沈志勇从天津出发,于当日下午乘坐飞机到达重庆,从张鹏毅处购买冰毒850克。11月16日上午,石某、秦某驾车到达重庆后,沈志勇安排二人住在重庆某酒店。在酒店检验毒品后,沈志勇将该850克冰毒交予二人,然后于当日乘坐飞机返回。而石某、秦某驾车携带毒品于11月18日凌晨返回天津,然后在河西区某歌舞厅附近将毒品交予沈志勇。后沈志勇将其中50克冰毒交予石某贩卖,但因毒品质量问题未能成交。
沈志勇遂与张鹏毅联系,商议换货。2008年11月22日上午,石某与秦某驾驶借来的别克牌汽车,携带该850克冰毒前往重庆。沈志勇于当晚乘飞机先到达重庆,次日上午与石某、秦某在重庆某酒店会合。沈志勇按事先约定找到张鹏毅,用该850克冰毒重新换得冰毒1公斤,然后带回酒店。石某、秦某检验毒品后,驾驶汽车携带毒品返回天津,沈志勇于11月23日乘飞机返回天津。几人在河西区某歌舞厅门前交接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收缴毒品991.19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9%。
沈志勇贩运毒品2.3公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志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沈志勇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沈志勇被判刑后,张鹏毅也被抓获归案。昨天,法庭在宣读对沈志勇的执行死刑命令之前,对张鹏毅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鹏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为,张鹏毅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