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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汤维骏通讯员龙浩)“我们院现在推行‘一案三评’制,通过自评、互评,最后由案件管理中心对全院所有案件开展执法质量考评,严把案件质量。”6月20日,湖南省泸溪县检察院检察长向宽宇向记者这样介绍。
2011年8月,泸溪县检察院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由该院起诉的宋某涉嫌诈骗300余万元一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无罪。根据该院推行的“一案三评”制,公诉科专门召开了评案会。
会上,该案承办人唐艳进行认真自评,公诉科互评,大家一致认为一审判决没有正确把握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导致对被告人宋某适用法律不当,有罪判无罪。公诉科经过商议,认为应该提起抗诉,遂提交检委会审议。
泸溪县检察院检委会经过认真的审议,支持公诉科的意见。随后该院建议上一级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获得了支持。2011年12月19日,湘西州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无罪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1年初,泸溪县检察院开始推行“一案三评”制,即自评、互评、考评,在公诉案件审结之后,由分管副检察长组织办案人员评案,首先由办案人对所承办的案件进行自我评价;然后,干警相互之间进行案件互评,发表互评意见;最后,由案件管理中心对全院所有案件开展执法质量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案件的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案卷装订等内容,考评结果将归入干警执法档案,成为年终奖惩的依据之一。
“这一工作机制促使办案人在办案中更加谨慎细致,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不出差错,严守‘案件质量’这条办案生命线。今年以来,我们公诉科共审查提起公诉案件42件69人,每一起案件均得到了有罪判决。”该院公诉科长唐艳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