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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云丛洞村人。2011年9月24日,他携带一支火枪准备上山打猎,被沅陵县公安局凉水井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所持火枪及火药被当场扣押。该火枪已使用10余年,张某曾用它打死过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
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枪被认定为枪支。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某管制1年,在管制期间禁止其从事非法狩猎活动。
本案主审法官侯长福介绍,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侯长福认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张斌邓晗张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