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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席贵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残联获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对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所辖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征收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市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地或注册地在长春市的驻长单位;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
征收标准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1.6%比例的,按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 —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其中:“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1,473.00元。“1.6%”是吉林省人大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
据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缴保障金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安排残疾人未达比例的单位缴纳保障金,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认真落实这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日加收欠缴额5%。滞纳金,对拒缴保障金的,要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