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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陈先生碍于面子,帮助小学同学担保20万元债务。未想到同学成了“老赖”,陈先生因此惹上官司,被债主催着一同还钱。日前,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借条上对保证方式、保证期和保证范围均没有约定,故陈先生作为保证人,须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陈先生与借款人连带偿还20余万元。
陈先生是远近闻名的“热心肠”。去年7月,小学同学马某找到他,说最近“做生意手头儿紧”,准备找另一同学杨某借钱,而杨某要求有人担保。陈先生和马某、杨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友,便答应下来。7月中旬,三人达成协议,杨某向马某出借20万元,借款期为两个月,每月利息1万元,陈先生为保证人。马某拿到20万元后去做生意,结果全赔光了。
一晃到了9月底,杨某上门要账,马某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杨某恼羞成怒,找到陈先生。陈先生表示,自己只是给马某当保证人,钱又没进自己口袋,该还钱的还应是马某。杨某将马某和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连带偿还本金20万元和利息2万元,以及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8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马某向杨某借款,期满后应履行还款义务;但利息2万元过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为宜。
法院认为,陈先生以保证人名义在借条上署名并按了手印,应认定为本案债务的保证人,但原、被告对于保证方式、保证期和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某20万元和利息,以及逾期利息;陈先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