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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市民王军原本有个一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但王军的妻子杨娟,因一次患病不幸逝世。然而,十年之后,杨娟的父母将女婿王军、外孙王建军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杨娟去世之后遗留的财产。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次案件。
1983年2月4日,王军与杨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9年,杨娟在单位组织的集资购房中,在裕溪路1060号建二村购得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64.50㎡,并登记在杨娟名下。2000年10月31日,王军从出租公司购买一辆捷达出租车,并签订一份分期付款合同,车价款110000元,实行分期付款。2000年11月27日,杨娟因病不幸逝世。
此后,杨娟的儿子王建军一直居住在该集资房内。原购买出租车的借款也由王军还清,该捷达车辆已报废,不复存在。然而,十年之后,杨娟的父母却将王军、王建军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自己女儿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娟的父母、王军、王建军均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杨娟遗产的法定继承权。裕溪路1060号建二村的住房,系王军、杨娟婚姻存续期间所买,属共有财产,其房屋一半产权属杨娟遗产,法院鉴于该房产现由王建军居住使用,并考虑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使用效用,认定房屋归王军、王建军共有。同时王军、王建军作价补偿杨娟父母。
庭审中,双方同意该房屋作价4800元/㎡,该套房屋作为遗产部分的折价款为154800元,四位继承人应均等分割,王军、王建军应给付杨娟父母房产折价款77400元。对杨娟父母要求分割原捷达出租车产权的请求和要求分割出租车经营权的25%份额,法院未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军、王建军给付杨娟父母房产折价款77400元,裕溪路1060号建二村房产归王军、王建军所有。(以上姓名均属化名)
(通讯员王雄杨莉莉本报记者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