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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因对方威胁妻子,刘某便心生怨恨,酒后划伤对方的奔驰车。今天上午,刘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站在瑶海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上午9点50分左右,刘某被带上法庭。据悉,刘某,男,1982年生,合肥人。据指控, 2012年1月9日晚11时许,刘某至某停车场,对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陆某的奔驰轿车故意毁坏,经鉴定财物损失价格27865元人民币。2012年2月28日晚10时许,刘某再次来到该停车场,对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陆某的奔驰轿车故意毁坏,经鉴定财物损失价格784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刘某称,其妻子是陆某孩子幼儿园的老师,陆某曾有意侮辱其妻,他对此十分愤怒,冲动行事。1月9日晚,他便于酒后第一次毁坏对方的车子。不久后,他第二次毁坏。
对于车辆受损,被害人陆某索赔16万元人民币。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本案还在审理中。 (赵黎冷欢本报记者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