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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达到理想效果的标准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终目标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充分利用政策、区位和成本比较优势,走过了一段“思想大解放、社会大变革、经济大发展、生活大提高”的黄金发展时期。1978—2011年,广东GDP增长64倍,人均GDP增长31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32倍,进出口贸易总量增长506倍,居民储蓄存款增长2737倍。32年间,中国走两步,广东走了三步;世界走一步,广东也走了三步!广东成为在全国经济发展大局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经济大省。
广东今天所取得的成就,主要得益于市场取向的改革所形成的体制竞争力。但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特别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成为目前经济社会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
从“万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关键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解决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就是要使政府的职能从现在的“包打天下”转向经济调节(即充分运用政府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资源,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经济良好运行)、市场监管(即充分运用政府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资源,建立市场秩序,保障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管理(即充分运用政府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资源,依法行政,保障社会稳定有序)和公共服务(即充分运用政府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资源,增加公共产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小政府、大社会”,逐步从“万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关键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效率,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将政府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摆脱疲于奔命的现状,建立宏观思维、前瞻策划、依规办事、有效监督的新秩序,切实发挥应有的引领作用,形成现代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运行制度与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为目前全省范围内行使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体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核准、批准、同意、备案、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发放证照等各种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某种资格和资质,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及证明,或者同意给予提供相关服务,享受有关优惠扶持等行为。
行政审批改革本身意味着政府管理机关权力的调整,是一个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还权于企业、还权于民众的过程。对于各个层次的职权划分、社会组织的职能、政府的管理方式,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确认各方权力,政府依法审批,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百姓依法生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达到理想效果的标准应该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终目标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但前提是明晰责权:政府该管什么?企业该有什么?社会组织该负责什么?百姓该怎么做?只有划清不同经济主体、社会主体的职能,审批制度改革才有正确的方向。
让社会组织在资源提供和配置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要使“万能政府”变成“有限政府”,“管理型政府”变成“服务型政府”,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真正让社会组织在社会资源的提供和配置过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必须赋予社会组织应有的管理协调权力,逐步将一些组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通过财政扶持、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建立孵化中心等形式转移给社会组织。比如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以及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管性职能等。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必须把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作为现阶段改革的关键环节,加快建立起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参与力量互动的多元化社会治理机制,并大力加强社会建设,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服务,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自治,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公平,建设社会诚信,实现社会和谐,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体制保障。
作者系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