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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是“忠诚”的内在要求,四者相伴而生,不可割裂。对法官而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应落脚于对法律的忠诚。在任何时候坚守法律底线,是法官的立身之本、法院的立院之基。
坚守缘于信仰。法律既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又是人类行为和社会道德的最低标准,法律的本质天然蕴含了公正与善良的成分,暗合了人性善与美的本能。但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就只能是僵死的法条,要么成为掩人耳目的摆设,要么沦为被人玩弄的工具,秩序、理性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对法律的信仰,就是在审案做事的过程中,心里时刻装着法律,以法律为做人、做事、做官的底线。在业外活动中,心怀法度,善守其本,不行违法之事;在办案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保持高度的司法理性。要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审判、一次次坚守法律底线的行为,让全社会看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是以人就法而不是以法就人,帮助社会树立法律信仰。
信仰产生敬畏。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无所敬畏,不把党纪国法当回事,最终会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敬畏法律体现在对法律程序的敬畏。“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有的人视诉讼程序为走形式、走过场,认为法院审判是“演木偶戏”,或者忽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监督制约的制度安排与程序设置,甚至把法律严格规定的诉讼程序视为障碍,不仅滋生错案、亵渎法律,还会使当事人和社会对程序公正甚至对民主法治失去信心。法律程序、诉讼程序的设置,既是对人权的保障,更是对权力的约束,程序失守就是底线失守、权力失控。
敬畏法律也体现在对法律后果的敬畏。法律后果是法官履行法定职权的最终产品,是法院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责任。如果因为没有坚守底线、坚持原则导致冤假错案,最终的批评和质疑必然集中在法院,法院和法官也必然自食其果,对公正的“欠账”还是得自己买单。所以我们必须从心底时刻对法律后果保持最大敬畏,真正把依法办案作为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较量面前,保持自我,超然物外,哪怕得罪人也要守护法律尊严,坚守法律底线。
敬畏法律还体现在对法治精神的敬畏。法治精神在司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指导思想,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刑事诉讼基本架构等。有的人认为,法治精神不过是写在文件中、说在口头上,是用来“忽悠”的,是无形的、虚化的,但事实是,正是由于法治精神的存在,“死”的法条才成为“活”的法律。唯有对法治精神的敬畏,才不会玩法弄法、背离法律公义,司法事业才能坚守正确方向。
坚守需要底气。只有自身廉洁、无懈可击,才有和不良之人、邪恶之事作斗争的底气和底色。如果自身不正,连自身廉洁的底线都守不住,坚守法律底线只能是一种奢谈和妄想,最终只能是同流合污。对法官自身廉洁的底线仍是六个字:“不贪赃、不枉法”,这是最基本的底线,也是一种很高的要求。要坚信“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质量”,继续实行“零容忍”、“四个一律”、“终身禁业”,果断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引导法官树立良好人品,对正义之事敢于为,对邪恶之事敢于不为。
底气不仅源自品格,也来自能力。坚守法律底线,不仅要有刚劲,也要有韧性;不仅要有敢于碰硬的勇气,也要有解决问题的智慧。对于不当干预和破坏法律底线的人和事,必须找准其在法律上的硬伤并一击到底,让其在法律适用上无话可说、无理可占,同时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阐明我们坚守法律底线的依据和理由,争取其改变观点。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要敢于公开,善于公开,将庭审尽可能地向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公开,同时让诉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广泛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让一切道理在阳光下说透、说清、说明,让法律底线在阳光下更加明晰。
(作者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