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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日前发布,至7月31日止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修改删除了备受争议的第46条。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稿公布后,第46、48、60、70条等有关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款备受争议。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被称为“为盗版开方便之门”。在草案二稿中,这一条被删除。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47条,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视听作品”。此外,草案二稿保留了第60条“延伸集体管理”条款,但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